对与奥林匹克有关的标志、徽记、旗帜、专有名称以及申办、举办奥运会期间产生的会徽、吉祥物、歌曲、标志等进行保护,不仅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通行做法,也是维护奥运会举办方经济利益的直接需要。而经济利益的获取从根本上说是促进奥林匹克运动长久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国如果不采取严厉措施保护与奥运知识产权有关的奥运赞助商、特许经营商在使用奥运标志、徽记、会歌、旗帜、吉祥物、歌曲等方面的专有权利,制止一些企业单位和个人在广告、促销、公关等活动中公开或隐性侵犯奥运赞助合作方商业利益的行为,必然会严重影响到众多奥运合作伙伴的经济收益。
因此,北京奥组委作出“任何非奥运合作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相关元素”的规定并进行专项维权整治,非常必要合理。但是,规定“媒体开办奥运相关栏目,也不得与非奥运合作企业合作”,要求“观众不能在场馆内喝非赞助商饮料”“不能穿有广告色彩的服装”,而非奥运合作企业甚至连“激情2008”、“奔向2008”也不能使用,似乎显得管得过宽了,存在维权过度的嫌疑。
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人们在吃饭、穿衣和喝饮料方面的规定,而吃什么、穿什么是人们最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奥运部门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商业利益,竟然连人们在观看比赛时喝什么饮料、穿什么衣服都加以限制,甚至因为2008年举办了奥运,人们连“激情”和“奔向”都要忌讳,显然是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忽视也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