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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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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首先是一种投资活动,具有一般投资所具有的风险,包括:

1.信用风险(credit risk)

    指无法在未来获得收益的可能性。

2.市场风险(market risk)

市场风险按影响因素可细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经营业绩风险等。

3.经营风险(operational risk)

    市场或公司的基本经营机制可能会失灵或被打乱,而遭受损失,而且还会引发其他一系列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从广义上说,流动性风险也属于经营风险之一。

4.环境风险(environmental risk)

   指投资活动的整个自然的、法律的、管制的、政治的和社会的环境对投资的不确定性。投资退出(转让)机制的成熟与否就属于环境风险。

5.行为风险(behavioral risk)

    包括决策风险和操作风险。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新的、独特的投资形式,其风险中除了包括一般投资活动的风险之外,必然还有与其他投资方式不同的方面,这种不同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创业投资自身独有的风险,二是普遍存在于投资过程中的上述一般风险在创业投资中的程度和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同时,创业投资风险又体现在两个关系中:一是投资者与创业投资机构(或者说是创业投资家,即管理者)之间,二是创业投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之间。从这两层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出发,创业投资中的风险可以按来源大致划分为三大类:

  1.投资对象本身的风险

     这一点与一般投资活动有较大差异,属于创业投资中所独有的风险,来源于投资活动中的信息不完全,这与高新技术的特点密切相关。

  • --技术开发风险

  • --市场需求风险

  • --要素配套和规模经济

  • --环境变化

  • --后续资金

  2.投资者和被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风险

    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在一般投资活动中也存在,但创业投资领域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远较一般行业严重,这种不对称表现在两个层次上:

  • --创业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创始人本身的专业知识要比创业投资机构的管理者丰富得多,同时大多数新兴企业都没有或很少有过往记录,均大大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投资前的不对称还与逆向选择有关,即那些素质不高、技术上有缺陷、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可能从“包装”上下功夫,将各项数据和材料“做”漂亮;而真正优秀的企业、未来收益高的创业家们反而没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这就需要创业投资家有超人的眼光来识别、甄选企业和项目。

    投资后的不对称则与道德风险有关。被投资公司的创业者往往既是大股东又是经营管理者,可能侵损创业投资家的利益,例如股权稀释、关联交易、滥用资金、给自己订立过高的报酬等。要降低这种风险,必须从加强合同的约束力和改进社会大环境等方面入手,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前者的可操作性要更大一些。

  • --投资者和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内部人问题。在创业投资中,内部人问题具体表现为过分追逐风险、不遵循机构本身的投资策略和既定方针、给自己订立过高的报酬、以及一些关联交易(self-dealing)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在创业投资中这种问题的特点还在于其非独立性,即项目经理可能会与被投资方串通合谋,在投资前制作和报告虚假信息或是在投资后在参与被投资企业管理时擅自表态、滥用职权,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利益构成更大的威胁。

   二、是管理问题。需要考虑权力制衡与效率之间的平衡关系,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来作为创业投资机构健康运行的基础。而会计系统、法律框架和计算机体系则是管理体系中的外围部分,也是内部核心机制得以顺利运行的保证,在出现问题时也会造成或放大风险。

  3.来源于外部的风险

  • --宏观环境

我国法律法规中与创业投资有关的部分规定

法律

有关规定

对创业投资的影响

公司法

第十二条: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投资额受到限制

 

第八十条: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并折合为股份

国家管理部门的要求缺乏实际意义

 

第八十条: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限制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理性

 

第一百三十条: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无法采用可转换优先股的投资方式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发行新股,必须与前次发行间隔一年以上,而且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渠道

 

第一百四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无法及时变现

 

第一百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时间必须在三年以上,而且最近三年盈利

限制了创业投资的退出变现

合伙 企业法

第二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法采取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 --退出渠道

    资本市场和创业投资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关系。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和景气状况对IPO的可行性和创业资本的回报率有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积极为创业资本上市交易创造条件的市场环境也是创业投资退出变现时获得高额资本增值的重要保障。因此,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从一般资本市场中退出)是其战略步骤中的核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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