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无效宣告程序审查中,有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自收到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当事人递交的书面的中止无效程序请求以及诉讼或调处受理通知书副本之日起,或者自收到有关人民法院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和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协助执行专利权保全的公函之日起,应当中止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制定无效宣告程序中止的目的是防止专利权人在无效审查阶段中,有专利权归属纠纷时恶意地放弃专利权,从而给真正的专利权人造成损失。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专利法的逐步完善和社会形势的复杂多变,笔者认为,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人提出中止请求时审查指南规定“应当”中止存在一些问题。
一、“应当”中止的背景已经不存在。
专利权归属纠纷主要指的是将职务发明以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或将非职务发明以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情况。我国的专利法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制定,施行。在当时的社会体制下,国家财产至高无上。比如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中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其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后仅享有持有权,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针对上述情况,审查指南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审查中,一旦有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应当”中止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目的是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结合我国近年来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的成果,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取消了将专利权依据单位的性质分为持有和所有,持有专利权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发明没有完全的处分权的规定。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不管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所有人只能是单位或者个人,与单位的性质无关。
因此,“应当”中止的客观条件已经不存在;在无效宣告程序审查中,有专利权归属纠纷时不能“应当”中止。
二、专利法不断完善,专利权权属纠纷减少。
1.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在有关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专利法第六条)中新增了第三款,允许科技人员和单位通过合同来约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对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履行事先订立的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例如向单位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可以不作为职务发明。
2.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改在有关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涉及人的奖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中明确规定了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奖金,奖金额从“最低不少于200元”变为“最低不少于2000元”和“最低不少于50元”变为“最低不少于500元”;实施专利后的税后利润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取0.5%~2%”改为“不低于2%”,外观设计应当“提取0.05%~0.2%”改为“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个人与单位发生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纠纷,根本原因在于专利技术实施后经济效益的分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发明人与单位可以以合同的方式约定专利权的归属及利益分配,并且规定发明人应该获得的合理奖金和报酬后,大大减少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纠纷。
三、对市场竞争者显失公平,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发明必须通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该专利权状态相对较稳定;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仅需要通过初步审查就可以得到专利权,其专利权状态相对不稳定。比如一些仿造动物或者花卉造型的玩具,本来它们的静态外形是一样的,许多商家却为牟取不当利益,利用申请、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垄断了市场。市场竞争者无奈之下向专利复审委员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要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时,如果专利权人恶意利用无效宣告程序的“应当中止”来拖延无效宣告审查,显然对于市场竞争者是不公平的。因为随着时间的流逝,市场竞争者会失去很多商机。
因此,无效宣告程序的“应当中止”被专利权人恶意利用时,拖延了无效宣告审查,对市场竞争者是不公平的,也扰乱了我国逐步建立起的健康、正常的市场秩序。
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是为了避免专利权人在无效审查阶段中,有专利权归属纠纷时恶意地放弃专利权而制定的。然而经过上面第一点和第三点的讨论可以看出,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专利权是否有效比专利权人的归属本身更有实际意义,对公众影响更大,而且专利权有效与否和专利权人的变更与否没有必然联系。并且,通过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有时能客观明确地证明专利权有效和无效,尤其是全部无效时。这时候专利权人的变化根本不会影响无效审查结果,所以也没有必要因为专利权归属纠纷“强行”地中止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因此,在我国专利法不断完善和社会快速进步的情况下,为了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利益,建立有序的经济秩序和法制环境,“应当”中止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规定是不合时宜的,应该赋予专利复审委员会裁量是否中止无效审查的权力:
1.在有证据能明显判定专利无效的情况下,复审委员会收到中止请求时有权不中止无效审查;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复审委员会应该慎重衡量后进行中止:由专利权人主动因权利纠纷而提出中止请求的;该专利还涉及侵权诉讼的;专利权人或请求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专利涉及的产品正面临重大商机或近期内专利权是否有效对专利权人或请求人有巨大利益影响的。
总而言之,专利法的精神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能违背法本身的宗旨而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成为某些人恶意搞乱经济秩序的手段。
|